说案说法丨发包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包人能否请求未完工程利润?
2024年06月28日(农历甲辰年五月廿三)星期五 总第623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佳蓉,针对“建设工程预期利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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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放
2020年11月,甲公司购买了一块建筑用地,用于投资建设十五层的综合楼。
次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土地,按2:8比例申请土地使用权,并约定其他事项。2023年5月,乙公司将项目合作事项转给其设立的丙公司,甲公司在项目中的权益仍然保留,丙公司确认。
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反复利用项目的复杂情况,故意隐瞒项目文件,侵害其合法财产、利益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甲公司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
判决理由:
甲公司分得20%房产总价值1732.5362万元,具有客观性、符合当事人预期,应当认定甲公司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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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分 析
第一,如何适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77条是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亦不得允许违约方的违约而受益的公平正义精神。
第二,如何认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按2:8比例共同申请办理土地权属手续,系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分得20%权益的合理预期前提下做出。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甲公司处分的20%房产面积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资产价值1732.5362万元,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符合当事人预期,反映了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所预见到的合作完成后甲公司可获得的利益,故以此作为甲公司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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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建 议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故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外,还可以主张未完工程利润。
但因为建设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即使案涉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多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利益。在多个案例中,守约方单方主张的预期利润计算方式,法院多以主张无据而不予采信。故对可得利益的数额,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使得主张有据。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完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
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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